
一九四九年以前,臺灣的佃農把田裡收成的五成到七成交給地主當租。一九四九年四月十四日,臺灣省政府公布《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》,租額最高不得超過主要作物全年收穫量的百分之三十七點五,原本超過的要降下來,不到的不准再加。這就是三七五減租。推動它的是省主席陳誠,支持他的有蔣夢麟。
那一年訂下新租約的佃農有二十九萬六千零四十三戶,占全部農戶的百分之四十四點五;訂約的耕地二十五萬六千五百五十七公頃,占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一點四。佃農多留下來的穀子很快就回到田裡:一九四八到一九五一年間,農業生產量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七以上。
地主的收入一下子少了一截,有些人想把田收回來自己耕,或換一個肯多繳的佃戶。新竹一帶的業佃糾紛一件接一件。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,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》公布施行,辦法變成了法律。
霧峰林家的林獻堂,日治時期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領袖,沒有等到這一天。
同一年,政府開始把公有耕地賣給現耕的農民,這些地有很大一部分原本屬於日本人的糖業會社。公地放領前後分九期,一直辦到一九七六年,放出十三萬八千九百五十七公頃,承領的農家有二十八萬六千二百八十七戶。
接下來輪到私人的地。一九五二年十一月,行政院通過條例草案;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,總統公布《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》。地主可以保留中等水田三甲,約二點九公頃,或旱田六甲,約五點八公頃,超過的部分由政府徵收,轉放給現耕的佃農。地價是全年正產物收穫量的二點五倍,佃農分十年繳清。地主拿到的補償,七成是實物土地債券,三成是臺灣水泥、臺灣紙業、臺灣農林、臺灣工礦四家公營事業的股票。
這一次徵收的耕地有十三萬九千二百四十九公頃,新增的自耕農家有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三戶。之後,農業人口裡自耕農的比例超過八成。從一九四九到一九六〇年,稻米的生產力提高了大約一半,農家的淨所得增加為原來的三倍。
減租是省政府在一九四九年能找到最便宜的安定辦法。政府不必出錢,只要把租額上限寫下來,佃農手上多出來的收成就是穩定。訂約的二十九萬六千零四十三戶,將近全部農戶的一半;而握有這些田的地主多半是本省人,政府的高層在這座島上沒有田。
耕者有其田照同一套邏輯往下走。地價訂在全年收穫量的二點五倍,佃農分十年付;地主拿到的是七成土地債券、三成四大公營事業股票,政府一樣不必拿出現金。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條例公布,徵收十三萬九千二百四十九公頃。農村穩下來了,地主的錢也被引向了工業。

一九五三年四月九日的臺灣省政府公告,由省主席吳國楨署名,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的相關辦法。翻拍自展覽中的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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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六〇年代的宣傳海報「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糧」。上半是堆滿稻穀的牛車,下半是農家的曬穀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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