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,一群原住民知識青年在臺北馬偕紀念醫院的第五講堂,成立了臺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。會長是卑南族的歌手胡德夫,創會的還有夷將·拔路兒、童春發、拓拔斯·塔瑪匹瑪。那時候政府的法律用語叫他們「山胞」。隔年二月,會裡的刊物《原住民》創刊。
一九八六年一月,十九歲的湯英伸從阿里山特富野部落到臺北找工作。他是鄒族,原本在嘉義讀師專。職業介紹所騙了他,把他送到新生北路一家洗衣店,雇主扣住他的身分證,要他超時工作。一月二十五日,他喝了酒,和雇主起了衝突,殺死了雇主夫妻和他們兩歲的女兒,隨後自首。各級法院都認定犯行明確,不採自首減刑和精神耗弱的主張。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,他被槍決,十九歲又十個月。
湯英伸案讓很多人第一次去問,原住民青年到了城市會遇到什麼。另一個被拿出來重問的,是課本裡的吳鳳。從一九一四年日本人編的公學校讀本開始,吳鳳「捨身革除鄒族獵首」的故事在教科書裡講了七十多年。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,鄒族人上街要求改掉吳鳳鄉的鄉名。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,林宗正牧師和幾名原住民青年,用電鋸和鋼索把嘉義火車站前的吳鳳銅像拉倒。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,吳鳳鄉改名阿里山鄉;九月十二日,教育部長毛高文核定把吳鳳的故事從課本裡拿掉。
原權會在一九九八年由創會的人宣布解散。
同一段時間,土地成了最大的問題。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,九個族的三千多人穿著各自的傳統服裝走上臺北街頭,喊的是「為求生存,還我土地」。這是解嚴以後第一場大規模的原住民社會運動。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上街,口號改成「土地就是生命」「土地就是母親」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次,主張原住民族對土地擁有自然主權。三次都是兩三千人。
改變先從名字開始。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,第三次修憲把憲法增修條文裡的「山胞」改成「原住民」。一九九五年,姓名條例修正,原住民可以恢復傳統的名字。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,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成立。一九九七年,憲法裡的用語再改成「原住民族」。
土地的事走得慢得多。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要到二〇〇五年二月五日才公布,其中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;傳統領域要怎麼劃、劃在哪裡,到今天仍有爭議。
原權會在一九九八年由創會的人宣布解散。二〇一八年,當年的幹部又把它重新成立起來。
一九八四年底在馬偕醫院第五講堂開會的,多半是在城市讀書、工作的原住民青年。他們先要處理的是一個字:政府的公文、戶籍和課本,都叫他們「山胞」,彷彿他們只是住在山上的同胞。會裡分研究、服務、開發三個部門,一九八五年二月開始出刊《原住民》。
接下來幾年,他們幾乎每一件事都在場:湯英伸的救援、反對吳鳳神格化、電視劇醜化原住民的抗議,以及一九八八年發起的還我土地運動。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,「原住民」寫進了憲法增修條文。這是原權會在十年裡最具體的收穫。一九九八年,創會的人宣布解散。

一九六二年電影《吳鳳》的劇照。這部片隔年得到第二屆金馬獎的最佳教育劇情片,吳鳳的故事那時還在小學課本裡。
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

嘉義吳鳳廟裡的畫像,畫的是吳鳳穿紅衣騎白馬的那一幕,也就是課本裡他捨身的那一天。二〇一六年攝。
Outlookxp/CC BY-SA 4.0,Wikimedia Commons

胡德夫,二〇一四年。一九八四年臺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成立時,他是第一任會長。
Ivanafansu/CC0,Wikimedia Commons